[中国广西人才市场]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关于开展2024年度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6-14阅读量: 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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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办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办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拟评专业所属行业(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以下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区内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在广西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人事档案现托管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广西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

(3)在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中直驻桂单位人员及外省国企事业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托管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广西人才服务中心)。

2.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拟评专业所属行业(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工程系列工程专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有关规定;

(2)申报工程系列住建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有关规定;

(3)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有关规定;

(4)申报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8号)有关规定;

(5)申报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有关规定;

(6)申报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的,应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有关规定;

(7)申报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号)有关规定;

(8)申报工程系列快递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快递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3号)有关规定。

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3.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规定,工程系列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其他直接申报工程师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5.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6.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7.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8.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9.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途径。

1.评委会选择信息。

(1)申报工程师请选择“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

(2)申报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请选择“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委会”。

2.申报人员应通过本人的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员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3.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

4.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函(模板见附件1),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如缺少《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1.证件照。上传的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清晰,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手机号码。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的手机号码须为本人现用的准确有效的手机号码。

3.特殊选项。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成果“多选”菜单等选项,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4.学历信息。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材料;未能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手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并将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上传至指定位置。

5.现任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现任职称证书信息可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能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现任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南宁市职改办发放的职称证书,原则上要求可以在南宁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中查询到相应证书的在线审验通过信息。其它我区职改办发放的证书也应及时完成在线审验工作。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能在申报系统中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准确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6.继续教育。

(1)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应同时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2023年度继续教育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课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申报工程系列其他行业(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应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3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3)公需课目学习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完成学习培训和考试后,通过系统生成《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系统(个人填写部分——5-1当年度公需课目)点击数据获取即可,无需上传附件。

(4)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员应通过登录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s://jxjy.gxcic.net:9092/)进行本行业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登记、审验,并将平台生成的个人学时登记证明(附件3)下载后上传至申报系统(个人填写部分——5-2行业内继续教育),其他学时证明材料无需重复上传。

7.工作简历。

填写申报人员的工作简历。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等,并按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8.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现任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初级申报中级,必须是取得初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项目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工作单位、项目名称、任何职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9.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10.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等需提供工作实践、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员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员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11.社保信息。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2.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关辅助材料的,应把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符合直接申报的,申报人员应在申报系统的破格/直接申报栏目选择“直接申报”并填写直接申报理由,同时提供达到直接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我办重点审核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评审。

(2)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员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我办审核通过后方可评审。破格申报是指放宽申报人员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不是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3)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4)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办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13.申报进度。申报人员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人员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或单位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引起的后果由申报人员个人承担。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申报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时关注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等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及时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2.审议。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审议。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

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3.单位内部公示。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

4.单位推荐。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5.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四、时间安排 

级别  

首次提交时间   

修改补充时间     

交费时间     

   中初级   

个人      

申报单位     

各职改办     

2024年6月14日9:00    

2024年10月18日18:00    

2024年6月14日9:00     

2024年10月22日18:00     

2024年6月14日9:00     

2024年9月10日18:00     

2024年6月14日9:00     

2024年9月20日18:00     

2024年6月14日9:00    

2024年9月27日18:00    

说明:

1.首次提交时间是指:

个人:个人将材料首次成功报送至申报单位的时间;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将材料首次成功报送至各职改办的时间;

各职改办:各职改办将材料首次成功报送至评委会组建单位的时间。

如材料未报送至评委会组建单位,中途被单位或各职改办退回修改的,材料可在对应机构首次报送截止时间内提交。

2.修改补充时间是指材料被评委会组建单位退回后,按推荐流程再次提交至评委会组建单位的时间。

3.交费时间是指材料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初审通过后,可交纳评审费的时间。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报送和费用交纳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五、收费和票据申领

(一)评审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2〕240号等文件规定收取,即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费50元/次。

(二)收费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网上交费,当申报材料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管理”页面网上交费。若交费结束后显示“未交费状态”,说明交费未成功,请在交费规定时间内及时交费。

(三)票据申领。若显示“已交费”,说明交费成功,请自行在个人账户“费用管理”页面中选择 “开发票”业务办理,获取电子票据。

六、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我办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职称申报进度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及“人才档案职称通”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评审结果请关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公示栏目。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五楼503室

邮编:530021

联系电话:0771-5505012

 

附件:

 

附件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附件2.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pdf

 

附件3.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证明样图.pdf

 

附件4.破格申报职称审批表.docx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