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企联职办〔2023〕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广西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我区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广西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副高级职称评审的,应符合拟评专业所属行业(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工程系列工程专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有关规定;
(2)申报工程系列住建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有关规定;
(3)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有关规定;
(4)申报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8号)有关规定;
(5)申报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有关规定;
(6)申报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的,应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有关规定;
(7)申报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号)有关规定;
(8)申报工程系列快递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快递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3号)有关规定。
工程系列各行业(专业)评审条件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审工作专题栏目查询(网址http://rst.gxzf.gov.cn/ztjj/ztjjztzq/2018zc/2018pstj/t9577149.shtml)。
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满足部分但未完全满足论文、著作条件的,在达到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再同时满足其他业绩成果条件1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 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3.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6.继续实施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1)放宽学历、资历条件。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放宽学历人员申报副高、中级职称的,应分别取得下一级职称满5年、4年。在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累计工作分别满5年、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2)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对各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论文、科研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专业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创新、专利成果等替代。
7.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8.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9. 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0.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评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四)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职称评审全程在网络系统申报(网址:https://www.gxrczc.com/,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业务办理入口),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选择在我办申报职称的人员,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经所在市职改办、广西人才市场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报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一)个人填报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缺少《广西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须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修改补充的,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逐级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1.个人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填写准确无误的手机号码。上传的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2)学历。学历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如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填写学历信息并将学历原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材料扫描上传。
(3)下一级职称证书。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查验证明等材料扫描上传。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4)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网址:http://ptce.gx12333.net/),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 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5)社保。社保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中级职称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应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应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原则上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3)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应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报告等需提供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并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申报材料上报评审会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二)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2)审议。
申报人所在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
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3)单位内部公示。
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
(4)单位推荐。
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2.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3.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
阶 段 |
开始时间 |
截止时间 |
个人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
6月26日9:00 |
8月25日17:00 |
各级职改办、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
6月26日9:00 |
9月1日17:00 |
修改补充材料 |
6月26日9:00 |
9月15日17:00 |
1.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8月25日17时前推荐至各级职改办或区直主管部门审核。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2.修改补充材料的须在9月15日17时前完成逐级上报,逾期未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的,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及公示
2023年10-11月为评审、复核及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将在广西企业联合网(网址:http://www.gxec.org.cn/)职称评审栏目进行二次公示。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
2023年11-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批复结果将在广西企业联合网公开。
(四)职称证书核发
职称电子证书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自行下载。
评审表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自行下载。
五、评审收费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 号文件规定收取,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收费380元/人次。
(二)收费方式和时间: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申报系统按信息提示进行缴费。缴费时间截止至2023年9月22日17时。缴费成功视为材料报送成功。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六、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相关事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4号天桃大厦3楼302室
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771-2801178、2803381、2802681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附件: 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广西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4.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5.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